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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申請
(一)特許-發明專利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文件:1.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 2.委任書(可後補)。
優先權主張:1.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 3.國內優先權於前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且前案須放棄。
審查程序:1.審查制。 2.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 3.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體審查。
專利維持費:註冊前繳第1-3年年費,註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二)實用新案-新型專利
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
申請文件:1.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 2.委任書(可後補)。
優先權主張:1.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
審查程序:登記制。
專利維持費:註冊前繳第1-3年年費,註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相關事項:實用新型主張權利時須有專利局的技術評價書(即我國的檢索報告)。
(三)意匠-新式樣專利
專利期限:自註冊日起15年。
申請文件:1.說明書暨圖式。 2.委任書(可後補)。
優先權主張:1.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2.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於3個月內補呈。
審查程序:審查制。
專利維持費:註冊前繳第1年年費,註冊日起第2年前開始逐年繳。
日本2004年修訂的實用新型法已經於2005年4月1日生效,在日本,「專利」這一概念僅限於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不稱為專利。實用新型授權後,就叫實用新型權,並不叫專利權。而且,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三法」分立,(對於我國有借鑑意義,我國的實用新型制度把「專利」搞得亂七八,從長遠來看,是弊大於利的)實用新型法和外觀設計法中與專利法共性的地方采引用專利法的方法。
專利的保護期限,日本的發明保護期為20年,在一定的條件下,有關化學和醫藥領域的發明可以申請延長5年;實用新型的保護期為6年,2005年4月1日將更改為10年;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5年。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保護期從申請日算起,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從登錄日算起。
授權後設置的訂正程序,申請人可以在授權以後主動申請對申請文件進行訂正(即使未發生無效請求),這一點與我國不同。通過上述程序,專利權人可以提高所持有專利的穩定性。
實用新型制度,與中國專利制度的另一個明顯區別是,在日本,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在某一時間段,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之間可以相互轉換,這一程序可以讓申請人既可以在申請之前選擇保護類型,也可以在申請之後選擇或者改變保護類型,為申請人提供了靈活的保護手段。作為發明與實用新型之間轉換的例子,如果有關產品結構的發明申請在實質審查時以創造性的理由被駁回時,那麼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日起30天內提出將發明申請向實用新型的變更,由於實用新型的創造性高度沒有發明那麼高,所以往往可以將滿足不了創造性要求的發明申請通過實用新型來加以保護。如果申請人覺得實用新型申請的保護期太短,那麼可以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向發明申請的變更,如果是在實用新型授權前提出,那麼原實用新型申請被視為撤回;如果是在實用新型授權後提出,那麼原實用新型專利被視為放棄。當然,提出變更後的申請能否獲得權利還需通過實質性審查才能確認,申請人必須對自己的原實用新型申請的專利性具有足夠的信心,才有必要將申請從實用新型向發明的變更。
提實審請求的主體,中國只限於申請人,而日本則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實審要求,如果是申請人之外的人提出實審請求,請求的費用由請求人負擔。實審請求的期限是3年(2000年以前為7年)。設置非申請人可以提實審的程序與日本原來提實審請求的時間長不無關係,對於那些遲遲不進行審查的專利申請,對於公眾來說就像個地雷,不知什麼時候就有可能遇上,為了消除侵權的危險,利益相關人可以對自己有潛在危險的專利申請提出實審請求以使其盡快明朗化,這一程序維護了公眾利益, 可以促進產業的技術進步。
對應於延長保護期程序,日本專利法為公眾設置了參與監督的程序,那就是公眾可以對已經被日本特許廳認可的專利權的延長保護提出無效審查的延長保護無效請求,這個程序以及覆審和無效程序都在相當於中國專利局的覆審委員會的「日本特許廳審判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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